2011年5月,濮阳县法院对一起因争地边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许某本是同村邻里,两家因责任田边界争议素有积怨。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靳某及其妻与被害人许某及其儿媳又一次因地边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靳某用拐棍将被害人许某鼻部打伤,致鼻骨骨折伴错位,经鉴定构成轻伤。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与被害人作为同村邻里,本应和睦相处,冷静处理边界争议,但却因此事发生厮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