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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诉权的审查及上诉文书的送达

  发布时间:2011-06-10 15:18:23


    根据民诉法关于对当事人上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审查权在一审法院。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上诉的途径。一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当事人上诉的审查是由一审法院办理的,因为一审法院掌握着案件的详细第一手资料,如宣判、判决书送达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上诉主体、上诉期限、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等事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对上诉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上诉权,上诉是否超期,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了上诉费缴费的相关手续等问题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如果由二审法院审查,则二审收到上诉状后必须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将案卷送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才能对上述各项进行核查,符合上诉要求的则开始送达方面的工作,但由于地域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山区省份就显得非常不便,既不经济也不实际。因此,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条规定了一审法院应当承担的事务性工作。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该条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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