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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弩射狗反伤同伙 过失获罪被判五年

  发布时间:2011-06-13 08:28:38


    2011年5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本村谢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村李某家西边一胡同内,用弩射杀狗。在其过程中,李某不慎将弩上的毒针射在谢某背部。后李某驾驶摩托车送谢某去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医院,途中谢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证实谢某系氯化琥珀碱中毒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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