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7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农村外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原告杨凤环虽生长在农村,但阳光并没有晒黑她那白皙的肌肤,因模样长的俊俏,又与中国古代四大美人之一的杨玉环仅一字之差,村民都戏称她“杨贵妃”。2010年5月1日,经人介绍原告外嫁他乡。因原告是独生女,考虑到父母年龄大了以后还要回来居住生活照顾老人,便没有将户口迁出。2011年1月1日,村委会主任通知原告的父母,根据村规民约原告的户口即使不迁出也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0.8亩口粮田由以前所在村民小组收回。婚后,由于原告户口迁入丈夫家,至今在丈夫家未分到口粮田。为此,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要求村委会返还口粮田,但均未果。原告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返还口粮田0.8亩。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主审法官张秀丽庭长考虑到本案涉及面较广,处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根据“调解优先”的原则,决定先行调解。张庭长多次深入该村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得知该村“村规民约”规定,凡是出嫁的妇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元旦调整土地时承包地一律收回。于是就“该村民约”问题首先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法律释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实现的。村民委员会应合法地行使村民自治权,在管理本村事务时,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但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否则无效。并释明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仍在该村,虽外嫁他乡,但仍属该村成员,理应享有该村村民应得的口粮田承包经营权。通过法律释明,原被告的情绪有所缓和,法庭把握时机,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立足于法的同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村委会重新为原告发包0.8亩粮田,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