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施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伙同李某某在濮阳县国庆路盗窃一辆大众速腾轿车(鉴定价格为85750元),得手后将车以5000元价格卖给本村领导,后施某某又于2011年1月18日,窜至河北省大名县盗窃一辆众泰牌轻型越野车(鉴定价格为45320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案发后,车辆已起出发还,且施某某主动坦白了同种较轻罪名,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但施某某曾有劣迹,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