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去卖粮却伤人 自首赔偿获缓刑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张永增 发布时间:2011-06-14 08:30:00
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装满粮食的三轮车沿本村的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在错车时,三马车上的玉米袋子将站在相向而行的本村梁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的三岁小女孩穿的棉袄挂住,小女孩被挂下车,其头部摔在三马车斗的左边车轮下,遭三轮车搓擦,小女孩当场死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系过失罪,且吴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故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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