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清丰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2011年5月经被害人翟某等人举报,称2008年6月份,翟某等人通过衡某去新加坡打工,每人交给被告人衡某人民币4万余元,各种出国手续均有衡某办理,后来衡某一直利用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翟某等人没有实现出国打工的梦想,被害人举报后案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衡某在该县繁华街道附近租了一间门面房,并悬挂赴新加坡务工报名处的条幅。期间,被告人在无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及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面向社会招收去新加坡务工人员,收取了翟某、翟某某、程某、程某某、解某、万某等人30.4万元出国费用,但后来,均未让他们去新加坡打工。案发后,衡某退还部分费用14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衡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及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衡某悔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部分,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