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0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到村本乡本村张某家吵骂被家人拉走。同日19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去彭某家找其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彭某将张某腹部肠系膜扎破裂,经鉴定张某的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但却因锁事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张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