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饮酒滋事用刀伤人 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06-17 17:20:06


    2011年6月,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0月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到村本乡本村张某家吵骂被家人拉走。同日19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去彭某家找其父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彭某将张某腹部肠系膜扎破裂,经鉴定张某的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但却因锁事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张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部分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