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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而走险去偷狗 误杀同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20 08:41:40


    6月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杀人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达十余万元。

    2010年12月6日18许,被告人李某与本村谢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村一村民家胡同内,用弩射杀狗。慌乱中,李某不慎将弩上的毒针射在同伙谢某背部。后李某驾驶摩托车送谢某去医院,途中谢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证实谢某系氯化琥珀碱中毒而死亡。案发第二天,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交代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而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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