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内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2 010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预谋后,窜至胡状乡第一初级中学男生宿舍内,由刘某某负责在宿舍门口放风,其余三人采取暴力手段向宿舍多名学生索要现金和菜票,共计抢劫现金26元、菜票0.5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某、宗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索要钱财,起望风作用,系从犯;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自首;赃物已起出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