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所送酒被鉴定为假酒,未付酒款而引发的一起老板起诉业务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8年7月,濮阳县庆祖镇王环城村王××在清丰县高堡乡后王家村杜××经营的糖酒批发部做业务员,2009年初,杜××与长垣县赵堤镇大浪口村二涛批发部约定,由该批发部给王××联系,后二涛批发部与王××联系后,王××给二涛批发部送部分老村长酒,该批发部遂支付了货款,同年11月28日,王××再次送77件老村长酒到二涛批发部,这次该批发部以上次所送酒假为由,拒付货款,二涛批发部经理书写拒付款原因给王××,王××回去后给杜××说明了情况,并将批发部书写的拒付货款凭据交杜××。2009年11月30日,杜××以方便走账为由,让王××书写欠3366元凭据。因此款一直未付,杜××将王××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为杜××送酒至二涛批发部,该批发部以酒假为由拒付货款,后王××为杜××书写欠款凭据的事实存在,但二涛批发部系杜××联系,可以认定系杜××让王××送酒至二涛批发部,且未付款是酒店假的原因,又二涛批发部书写的拒付款凭据在杜××处,王××为杜××书写欠款凭据,是杜××要求,故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做出了驳回杜××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