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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办案真无私

  发布时间:2011-06-22 08:44:28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725.60元;原告齐某得到赔偿款后,返还给被告陈某2000元;驳回原告齐某请求被告某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6日18时左右,被告陈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某邮政局运送邮件,由于被告陈某违反交通规则,在清丰县朝阳路某一量贩门口处,将同向步行的齐某撞伤,发生事故后被告陈某弃车逃离现场。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陈某受伤后,被送到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后转到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原告齐某被诊断为1、胸10-12椎体骨折;2、颅脑外伤;3、脊神经节段性损伤;4、腰2-3、腰3-4椎间盘突出;、脑外伤综合症。花费医疗费15557.60元。被告陈某在治疗初期垫付了治疗费2000元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把被告陈某、某保险公司、某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015.60元。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16日,事故发生在2011年2月6日。

    案件到庭后,为了更快地把案件审结,为了让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款,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件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某在开庭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参加庭审,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当时事故发生时,被告弃车逃逸,对原告的生命于不顾;在原告住院时,也不去医院看一下,原告对被告的态度再次表示不满,情绪很激动。法官赶紧做工作,被告不出庭,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原告的情绪才稳定下来了,庭审圆满结束了。

    因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2011年4月26日法官在百忙之中赶制出了判决书。判决书下达后,双方感到很满意,表示服判,不再上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期间五日内就把理赔款打进法院的账户,当日由主审法官把赔偿款19725.60元直接交给原告齐某手中,并把被告陈某垫付的2000元返还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第二天又专门来到法院,说:“我请你们三个吃饭吧。”我们婉言拒绝了他。

    2011年6月20日被告陈某为表示感谢,向法庭送来了锦旗,主审法官说:“这个我们收。”上写赠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真无私”,他高兴地说:“感谢法官,这个案件办得很公正,我很满意。”

    “一枝一叶总关情 依法行政真无私”,当我们看到这几个字时,如果把“行政”改为“办案”就更好了,因为我们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他不好意思地笑了,“我不懂,为了这几个字我们还费了不少功夫呢。”除此之外,我们剩下的只有感动,总觉得我们只是办了一件很普通的案件,并没有特别地对待某一个当事人,但对当事人来说,他们是那么在意,他们可能一辈子就打这一个官司。秉公是人民法官的形象,政法机关和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我们的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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