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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儿入赘去他乡 赡养父母仍应当

  发布时间:2011-06-22 08:48:58


    6月20日,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入赘他乡的儿子与父母达成赡养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赡养费720元。

    原告赵某、孟某夫妇年逾花甲,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次子、三子、女儿均已成家立业。因当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三子赵某某经人介绍入赘他乡,更名为丁某某。2011年前原告夫妇身体比较健康,基本能够自食其力。2011年3月份原告孟某患脑溢血,经治疗脱险后落下半身不遂症,失去劳动能力,仅靠原告赵某耕种承包田的微薄收入已无法维持二原告正常的基本生活。原告赵福龙便找儿女们要求给以经济扶助,长子、次子和女儿均表示同意尽赡养义务,唯三子以入赘他乡改名换姓为由不同意尽赡养义务。原告夫妇非常气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丁新仁(赵天森)每年给付生活费和治疗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被告与原告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更改姓名而消除,即使是出嫁的女儿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基于此,主审法官首先对被告进行辨法析理,使被告消除了对抗情绪。见时机成熟,主审法官传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法庭上看到饱经风霜的老父亲,被告鼻子一酸流下了眼泪,双膝跪在父亲的面前:“爹,我对不起您,您打我吧!”见儿子认错了,原告赵某的心也软了下来:“起来吧,三。”上前拉起了被告。在法官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赡养协议: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20元,半年支付一次。原告赵某拿着被告当庭给付的现金720元,在被告的搀扶下走出了法庭。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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