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对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于某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受村干部安排去本村西打井处帮忙。当日下午15时许,因被告人于某迟到引起被害人李某不满,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用铁掀将李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伤,右眼及口唇部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李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致被害人李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