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提升法院整体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文明执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及我院“2009年办好十件实事”的内容要求,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近日,濮阳县法院重新修订推出了《濮阳县人民法院关于聘请执法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以往制定的执法廉政监督员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使廉政监督员制度得以规范化、科学化,操作性、适用性更强。一是对执法廉政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行了明确,《意见》规定凡是该院审判和执行案件均接受廉政监督员监督,法官及工作人员保障监督员履行职责。二是对廉政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方式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三是对于判前、判后、执行和司法拘留、逮捕中廉政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后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四是法院充分保障执法廉政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必要条件,对向廉政监督员通报法院工作时间、廉政监督员工作场所等其他条件坚持保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