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4月份至2010年11月份,三被告人在濮阳县县城内疯狂做案十几起,偷盗数额共计三万余元。其中刘传某参与盗窃11起,价值33011元;刘德某参与盗窃6起,价值28301元;刘明某参与盗窃1起,价值19300元。
濮阳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传某、刘明某系累犯,刘传某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