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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为传宗 法院调解定分争

  发布时间:2011-06-27 09:41:34


    6月20日,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一场沸沸扬扬的“借腹生子”闹剧就此平息。

    武某和妻子陈某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甚好。但美中不足的是因妻子有病5年来一直没有生育,经多方求医仍不见效果。武某家住农村,三代单传,受传宗接代封建思想的影响,便同妻子商量让别的女人给生个孩子,听到丈夫要“借腹生子”,妻子坚决不同意,后来武某以离婚相要挟,妻子不得不委屈求全,勉强答应了武某的要求。2010年6月份,武某找到曾经熟识的在某酒店当服务员的贵州籍女子卢某,让其为自己生个孩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付报酬50000元。在金钱的诱惑下,卢某欣然应允,二人开始在武某租赁的房屋姘居,并于2011年4月份生育一男婴,取名武某某。对于孩子的出生,武某和卢某二人欣喜若狂,武某按约给付卢某50000元人民币。按说二人各有所得,事情本该就此了结。但是孩子毕竟是娘身上掉下来的肉,等武某要抱走孩子时,卢某才真正体会到母子连心的感受,她坚决不让武某抱走孩子,可她一个弱女子怎能抵得过男子汉,武某强行将孩子抱走。孩子出生后7天就被人抱走,卢某十分失落,患上了产后抑郁症,她坚持让武某还回儿子,并退还了武某给他的50000元钱。武某不同意把孩子还给卢某,卢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儿子。2011年5月,卢某将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得到儿子的抚养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根据案件的特殊性,主审法官首先对原被告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双方都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国家法律,他们二人所生的孩子属非婚生子。在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对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经过3个多小时情理交融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协议:原被告所生子武某某随原告生活至两周岁后交给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60000元。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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