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濮阳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女)偷越边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犯偷越边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某为到香港非法务工,其分别于2005年7月29日、2006年3月24日和7月28日,以朱某、刘某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向警方递交购买的港方关系人的相关虚假材料,从濮阳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三张通行证,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多次申请办理赴港探亲签注共19次,非法出入境达37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到香港地区非法务工,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我国边境管理秩序,符合偷越边境罪特征,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偷越边境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