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通过立案调解窗口,及时化解了一起因企业租赁经营产生的纠纷,取得了原告损失得以赔偿、被告新增资产得以妥善处置的双赢效果,有效平息了纠纷引发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
原告系濮阳市某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2006年该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交由被告某公司租赁经营。直至2008年11月,由于市场变化和自身管理不善等多方因素,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无力支付租金,导致原告资产长期闲置,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就终止租赁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相关费用37.41万元、赔偿损失、注销依托原告资产办理的各种证照。
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准双方的争执焦点,本着双赢互利的原则,循着两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时的思路顺势调解、借势发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被告在租赁经营过程中新增210.26万元的资产由原告接收,折抵被告应支付和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和损失180.26万元(余款原告计入应付款帐)。
目前该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均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