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河南省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案件,虽然其父与他人达成协议,并收取了部分返还款,但法院以其父对儿子的代理行为系无权代理为由,判决廉文栓将余款全部返还。
2009年3月,宋俊亚与廉文栓合伙购买旧车一部跑运输并投有交强险。同年12月22日 ,孙亚峰租用该车并亲自驾驶运货,途中与相向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孙亚峰之父孙志国与刘某家人达成协议赔偿刘某各项费用计款143200元。接着原告孙亚峰之父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遂将120450元赔偿权转账至索赔权人即被告宋俊亚银行卡上,由孙志国持卡,后宋俊亚与廉文栓将卡挂失,将款全部支取,孙志国知道后多次与宋俊亚、廉文栓协商返还60000元,并达成协议,孙亚峰知道后不同意,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孙亚峰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赔偿给刘某143200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理应由原告所有,后被宋俊亚、廉文栓支取占有,经协商孙志国与廉文栓达成协议,返还孙志国60000元,余款60450元不予返还。虽然孙志国在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孙志国事先并未得到孙亚峰的同意或授权,事后又未得到孙亚峰的追认,且宋俊亚、廉文栓对此事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孙志国的代理行为为有效代理,故应认定孙志国对孙亚峰的代理行为属无效代理,协议对孙亚峰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廉文栓返还孙亚峰余款60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