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院处理的几起房地产登记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总是存在一种无所谓态度,案件的处理结果好象与他们没有关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他们对待案件最真实的写照。作为行政机关,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面对自己败诉的案件应该有所反应,他们的无所谓态度倒是让人难以理解。究其原因,行政机关大致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行政诉讼。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许多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人治”的层面上,有的行政机关还很迷恋过去那种少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的管理方式,把行政审判当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紧箍咒”,导致行政执法权严重对抗司法审查权的现象。这种对抗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率极低。原因主要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把手”认为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加上害怕败诉,丢了面子,因而不愿出庭, 一般都是委托副职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甚至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二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消极对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后,许多行政机关不是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而是持不合作态度,有的甚至请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出面说情、干预。
二、行政机关不能正确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随着法治的普及和宣传,人们再不像过去那样愚昧无知了,权益受到损害,一般人都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作为行政机关还像过去那样采取吓唬、糊弄是绝对行不通的。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很难改变过去的执法态度,总认为自己是管着人家的,没有把行政执法放到服务大局的层面上去,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有法不依、执法不公,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满直接导致相对人不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一旦形成诉讼,对薄公堂,行政机关还无法改变其盛气凌人的形象。
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伤及行政机关的利益。在房地产案件中,存在争议的都是原告和第三人,胜诉与否,无关行政机关的利益。在当前形势下,协调是化解行政争议最好的方法 ,为做到定纷止争,法院系统主张全程协调、全员协调。法官接到案件后,总是先组织协调,在协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工作,而是持观望态度,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已完毕,下面的工作就是法院的事了。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解决:
一、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首先要把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人员的亲和力。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专家讲座、电视讲话、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律己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的理解、支持、接受、配合执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顺利进行。二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新闻媒体是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传媒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效应。
二、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入 ,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域更加广阔、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工作方式更加多样,所有这些都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工作方法、应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执法业务知识。所以,执法人员必须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观念,采取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地进行"充电"。优化知识结构,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 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将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存在程序瑕疵的、认定事实的依据存在欠缺的、提供材料不积极的应向相关行政单位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避免同样问题再现。同时就各个行政机关在法院司法建议后的执行情况、同样问题是否再现等情况积极向政府法制部门反映。另一方面,政府法制部门可结合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就行政执法部分将行政单位出庭应诉情况、对法院司法建议的态度列入考评的内容之一,用制度来促进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解决及自身存在问题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