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9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考虑到被告人王孝学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况且,对此事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明:被告人王孝学在本县渠村乡渠村集经营一“海伦专业美容美发店”。2011年1月15日14时许,本乡朱楼村朱×威、张寨村张×兵、张×峰酒后来其店内理发时,因与王孝学的女朋友开玩笑,与王孝学发生口角,继而在店外发生厮打后离开。在三人离去的路上碰见本乡朱楼村朱×亚(伟),在朱×亚的带领下,四人又回到理发店中打砸店内物品,王孝学用理发剪刀将朱×威、朱×亚、张×兵扎伤。经鉴定,朱×威的伤为重伤,朱×亚、张×兵的伤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