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对于民事法官来说,可以称之为“家常便饭”,但因平时都忙于工作,很少对调解方法进行总结,今年,全省法院系统“调解年”活动的开展,使笔者真正感受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所以也以此活动为契机,在工作之余,认真回顾了多年来的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出了十个调解方法。这十个调解方法是: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确定目标,适时沟通法;拉个背场,适时揭穿法;假如挂嘴,换位思考法;借助东风,巧用说情法;矛盾定位,全庭动员法;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只差一点,连续作战法;矛盾激烈,时间消磨法。这些调解方法,可以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全过程,也可以以案所需交叉运用。他们虽看似大相径庭,却相辅相成,互为融合便可得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如果在案件的审理中合理的运用一些调解方法,案件还是调解不成功的话,即使判决下来,也不会出现矛盾激化或者上访缠诉。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以上调解方法进行一一介绍,以求达到抛砖引玉功效。
一、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
法官的价值在公正中体现,法官的生命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他不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脱离了公正,不要说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是判决,也会让当事人缠诉不止,上访不休的,所以说公正很重要。那么要想公正,必须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
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就会不自觉得流露出偏袒这一方当事人;同时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上都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不公;在做调解工作时,明明知道这一方当事人理亏,也会碍于情面,不愿张嘴或张不开嘴,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这方当事人在心理上就会有一种优势感,使其很难进入案件的实质性状态,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退一步讲,假如这位法官是“贪赃不枉法”的,在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后,还能拿出公正意见来。但是,他对提供好处的一方当事人:一个友好的眼神、一句亲切的交谈,都会让另一方极为敏感。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同时对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的调解意见也不愿接受,调解工作很难开展。
如果法官没有了私欲,或者说能够有效抵制私欲,才能保持一份公正心,这样法官无论从实体处理,还是个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对案件的调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不瞻前顾后,自然处理问题就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来。
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是十个调解方法中最关键的一个,也是调解案件中最致命的一个。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要时刻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之风,最大限度的保持公平公正。
二、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
要想成功调解一个案件,首先要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而让当事人信任,来自于法官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而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语言和行动上。
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示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他是法官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法官语言表达的方式不同所形成的。
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农民较多,当地风俗习惯、方言土语比较浓厚,他们喜欢听到,最通俗的语言、最朴实的话语;喜欢看到最朴素的法官形象;喜欢感受到一颗最诚挚的法官心。所以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要讲究艺术,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都要有不同的说话、接待方式。如果因调解需要,需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时,法官应与当事人有一些亲密的语言和动作,也就是主动对当事人嘘寒问暖。(如:“请座、您喝水吗?并递上一杯热水、吃饭了吗” 等等, 在当事人离开时要站立和当事人握手道别。做到来有应声,走有送声,问有回声。)
同时,在伴随着语言的沟通,法官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也很重要。比如:在与当事人的交谈中不管你愿不愿意听,一定不要打断他的话,让他一股脑的说完,同时眼睛要注视着当事人,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法官的心和他们的心在一起波动。说到高兴时,法官要与他们一起分享;谈到伤心处,也要和他们一起悲伤;对当事人摊上这场官司要表现出理解和同情。
但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法官且记不要与任何一方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其中一方进行严历批评,这样会使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有什么特殊关系,不利于对案件的调解。
通过以上这些,来充分表达法官对当事人的情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官与他们是以诚相待的。从而有助于相互间的亲近和信任,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以便在调解过程中零距离相处,让当事人说出自己真实的心声。
记得我审理的一离婚案件,原告已是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给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离婚必须要20万元的经济补偿。20万对原告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而原告也根本不同意支付分文。被告为躲避法院的传唤,于应诉后的第二天住进了精神病院。被告的住院给法院的审理又增加了难度,案件无法正常进行。被告的家人也多次到法院讲:因为离婚,被告才患上精神病的,如果被告的病治不好,就给原告没完,不然就同归于尽。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就死在法院门口。
本案如果判决结案:假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一是有违法律,二是原告也不会不了了之,要么上诉,要么缠诉。
假如判决离婚,按照法院查明的财产状况,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不但得不到财产,还要承担一些债务。这样判下来,被告肯定不会接受。可能会出现:一被告上访、缠诉;二被告想不开寻短见。总之不管怎样判,都有可能出现社会不和谐因素。
本案如果调解结案:调解和好已成不可能,因为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而矛盾又这么大。所以审结此案的唯一办法就是调解离婚。而调解离婚就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
我就想:原告的目的就是要离婚;而被告嘴上说不同意离婚,无非是想得到点补偿,如果原告能给被告一些经济补偿,就可以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于是,我开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给原告多次讲人情、讲法理、讲道德,最终原告勉强同意给被告1万元经济帮助。之后,为了和被告沟通交流,我就买了礼物去精神病院看望她,开始,她有意装作神志不清,对我的问话不作任何回答,只要一谈到离婚,她马上就说自己头痛。我通过医生了解到,她的病情并不严重,只是个人情绪问题。后来,我就不管她对我有没有反应,只是一股脑的把我的想法说给她和她的家人听。我从一个法官的角度、一个女人的角度、一个母亲的角度,给她拉家长、讲法理、说习俗、打比喻,全方位对案件进行剖析。接连几次的看望,一次比一次谈话时间的延长,被告对我渐渐产生了好感,打消了芥蒂,有两次我们竞谈到深夜12点多。也许是我的诚心感动了他,也许是我的耐心征服了她,在被告住院3个多月后的一天,被告终于开口说话了,她毫不隐瞒地向我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她说:她也知道婚姻已走到尽头,如果同意离婚,又得不到补偿,所以就生了这么一招,给法院一些压力,同时也拖延一下原告。要20万只是一句气话,只要原告同意给她5万元,她就同意离婚。女方的这个决定,对案件的调解是个很大的突破。下一步只是在经济补偿的数额上进行调解了。后来我又针对经济补偿的数额给他们进行了十多次的协商、搓合,终于,双方在精神病院达成了离婚协议,原告当场给付被告3万元经济补偿,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主要是运用了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就是法官放下架子,把调解工作做到精神病院去,如果法官对本案进行调解时,不能做到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当事人就不可能和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也就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真实的心声,案件也就无从调解。这样不仅避免了一起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确定目标,适时沟通法。
调解要有目标和方向。一个案件到了审判员手中后,要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的重要证据,确立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制定案件的调解方向。在征求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调解意见后,发现与案件不合拍,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讲清法律规定和法院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引导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向法院的调解意见靠拢。
调解的过程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一个反反复复谈判的过程,一般当事人唯恐在案件中吃亏,都会把目标有意说得特高,在拉锯式的调解过程中逐渐递减。法官在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解时,应试探性的摸清各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底线”,这个“底线”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做到的最大让步。通过一次次的重复沟通,最终确定案件的调解目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四、拉个背场,适时揭穿法。
有的当事人不明智,或者是自作聪明,认为法官并不知真情,故意隐瞒已经明了的案件事实,想从中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这时要把这一方当事人单独叫到一边,用法官的威严进行毫不留情的批评教育,严厉的指出他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原形呈现,彻底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让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心是明朗的。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揭穿必须是善意的,也必须是单方在场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这样的工作做法会适得其反。
法官在撑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对当事人的撒谎和不明智揭穿时,要先用含蓄性语言,这样可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如果当事人还是不能明白,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时,法官要用一些比较严历的、具有震慑性的语言,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当事人的恐惧心理,把当事人的思维拉到案件正常的轨道上来。法官在采用了震慑性的语言后,要再运用一些期待、鼓励性的语言,比如:“我知道通过我的解释,你一定会明白的,一定会按法律规定去办的。通过村干部我也了解了,你在村内威信很高,是个很明事理的人”。最后要与当事人说一些幽默性的语言,以缓和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五、假如挂嘴,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一个人在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所以,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常把“假如”二字挂在嘴边,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现场模拟的换位思考体系,使当事人进入一个虚拟“现实”之中。以达到能够接受对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来改变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让被告的监护人与原告的监护人予以角色换位,让他们体会一下孩子受到伤害的情形,案件就好调多了。总之,只要不失时机的把“假如”挂嘴边,才能消除当事人一些怨气,为下一步做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六、借助东风,巧用说情法。
“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从古至今,“说情”者出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当然,这种说情风也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司法领域,俗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提起“说情风”,有的胆怯,有的避回,而我正是抓住这一点,让“说情者”大大方方走“进”法院,体体面面出来说“情”。对反是前来说情的,我都会把案件的细节详细讲给他们听,把双方的证据拿给他们看,有必要时邀请他们旁听庭审、参与调解,使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
让“说情者”在了解了案情,听了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后,自觉站出来去做自己所说那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借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借助东风,这样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可谓是“一箭双雕”。这种作法既给“说情者”一次法律知识的教育,也为调处案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抵制了不正当“说情风”的存在。
我们除借助“说情者”之外,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所以,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首先,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如有分歧,必须先疏导,待达成共识后,再做当事人的工作。其次,让委托代理人对调解案件有一种责任和使命感,让其知道,他是成功调解案件的重要一分子,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一员,而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分清红皂白的死死守护,调动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当事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善于充分利用社会关系,是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处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但对其社会关系人的劝解却十分信任。只要正确运用法律关系,让社会关系人分析出当事人的利弊得失,由其向当事人做工作,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借助外力作用,巧用说情者、委托代理人、知名人士,也是一个很好的调解方法。
七、矛盾定位,全庭动员法。
每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庭后调解,法官都要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拿出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来,也就是: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要与有签字审核权的庭长、主管院长达成共识。如果很难把握,要由主管院长牵头,让业务庭长、业务骨干进行集体会诊,扩大合议庭,在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
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就会有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是在欺骗他。同时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主审法官无论付出多大的劳动,都不会有结果的。
所以说,调解案件要有一个调解的氛围,只靠单人的力量是很难调解成功的。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都是本地人,与当事人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当事人打起官司来又爱问来问去,如果调前工作做不到位,当事人是很难接受调解意见的,所以说,在案件的调解中,运用全庭动员法是非常必要的。
八、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
保密制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每一位法官都必须遵守的。特别是最高院制定的“五个严禁”中,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对法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设置的一个“高压线”。但是,善意的、适时的“泄密”会对案件的调解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案件调解的尾声,当事人往往爱决一死战,“不到黄河不死心,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到最后,当事人决不放弃。针对这些案件,法官应及早拿出判决意见,必要时制作出判决书,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偷偷”让当事人看上一眼,以促使当事人当机立断。但这种“泄密”是要掌握火候,单方进行的。比如:对依法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让原告看一下判决书;对被告负有赔偿义务的案件,让被告看一下判决书等,根据情况要灵活运用。
今年3月份,我就利用这种调解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是这样的:原告唐某与被告苗某系表兄弟。被告在南乐个体经营一钻井队,原告自2004年就被被告招为临时性打井工人。2007年初,被告派原告带10名工人到河北任丘进行为期三天的专项爆破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告带10名工人坐出租车在返回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案外人车主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即:一次性赔偿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90000多元。
原告经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就向被告提出了工伤待遇要求,被被告一口回绝,通过亲戚从中搓和也未果。后原告向南乐仲裁委申请仲裁,可结果为:原、被告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无法确立。为此,原告还多次去北京上访。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庭审,原、被告间确实未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告也拒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原告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可我考虑到,如果简单下判,有可能会引起上访缠诉,就对其进行询问,并讲明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果。一脸无奈的原告肯定的说,他们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有证人可以作证,不过都在千里之外,其肯求法官进行调查,并提交了书面申请。为查清案件事实,达到案结事了,合议庭决定去外地调查。我们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得到了扎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通过调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很明确。可被告还是坚决不予认可,也不同意给原告分文。后经合议拿出了判决意见,制作了判决书。我清楚的知道,本案调解结案是没有一点希望了。但还是不愿放弃,我就想:在送达判决书之前,再给双方调解一翻,做最后一搏吧!于是我们合议庭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将判决结果“偷偷”泄露给了被告,被告在看完判决后心服口服,其认为抵赖不成,便自动承认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给原告一部分工伤保险金。我乘胜追击,又仅仅抓住他们是亲戚关系这一点,对被告进行心理攻势,有好言相劝,有严肃批评,有道德谴责,在经过四、五个回合的沟通、交流后,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给付原告工伤保险金38000元,并当庭履行。
回忆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我有两点体会:一是,法官办案如同医生治病,不要只治表而不治本。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的情况,让当事人选择放弃诉讼还是继续举证,不要拘泥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如果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提供不出线索,即使是官司败诉,他也会心服口服的。如果不给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判决下来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当事人不服,也就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现象。二是,不要认为调解工作走到死胡同,就没有起死回生的余地,不到最后时刻调解工作决不能放弃,法官只有不放弃、不言弃,奇迹才会出现。
九、只差一点,连续作战法。
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千万不要等到下个工作日再调。象这种情况,如果不加班加点,当事人可能会接触一些不懂法律的亲戚、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等到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当事人的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十、矛盾激烈,时间消磨法。
时间可以淡忘一切。对矛盾特别激烈的案件,在开庭之后不要急于调解。让当事人在家等待,听候传唤,时间已久双方矛盾自然会淡化,在情绪趋于稳定时,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调解。我说的这种时间消磨法,其实又叫冷处理法。一般情况下,对赡养案件、婚姻案件等,宜采用时间消磨法冷处理。
其实,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法官与当事人斗智斗勇,想方设法说服当事人,让他们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使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以至做到最大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灵活运用。今天我说的十个调解方法,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只要做到处理问题有公心、说服当事人有诚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时间,就能获得调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