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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1-07-25 16:10:40


    学习型党组织是学习型组织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具有一般学习型组织的共同内涵,还有自身特殊的规定性,它蕴含着现代政党政治的共性,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特质,传承着马克思主义政党学习的中国特色。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对于基层法院创建以学习强素质、以素质促审判为核心的“学习型”法院有着重要意义。

    一、以学用结合为目标,切实树立“四种理念”

    一是树立即时学习的理念。要求干警在规定的时间学,也要随时利用空闲学,接受新知识、新思想、新经验。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和撰写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等方法,尽可能多学并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二是树立全过程学习的理念。要求干警处理好工学矛盾,把学习工作化,把工作学习化。在学习理论的同时,与办案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办案技巧、法律文书制作相结合,从而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树立全方位学习的理念。要求干警不仅在工作的场所学,也要在家里学,不仅要进行学习,也要进行业务技能的锻炼。要充分利用上级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学校学、业余学、工作中学、岗位培训中学,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实现能力的快速提高。四是树立科学学习的理念。要求干警不仅要苦学。更要巧学,通过劳逸结合、提高效率等方法,加强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学习能力的自我培养,注重对学习成果向实践的转化。

    二、以全员参与为重心,全面实施“三个规划”

    一是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规划》,对干警的学习培训进行近、中、远期规划,以培养职业化法官队伍为长远目标,以培养“高、精、尖”’的复合型法官为中期目标,以培养政治坚定、具有一定审判能力、能适应现实审判工作的法官为近期目标。二是把提高干警司法能力作为教学出发点,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规划。其一,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大精神为学习重点、通过宗旨意识教育和公正执法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警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党员法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其二,以业务技能教育为主,加强法官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驾驭审判活动能力、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判决和说理的能力、全面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坚持日常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每季度进行一次业务考试,开展了观摩开庭、评选优秀审判长、办案能手、优秀法律文书等活动。不定期地组织各业务庭进行庭审观摩,班子成员、审委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参加旁听,并进行现场讨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三是硬化学习措施,对学习管理进行科学规划。建立干警学习档案,推行“三个一”学习工程,要求干警坚持做到日读一文、周写一篇、月览一本。把干警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与晋职、晋级、评先奖优结合起来。对学习成绩突出的不仅物质奖励,而且在政治进步上优先考虑。以全面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鼓励、支持党员参加学历教育、互联网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和在职自学,有组织地推行岗位培训,努力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终身学习教育体系,以适应各层面党员的学习需求,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提供健全的学习网络。

    三、以上下互动为抓手,严格确保“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物质上的保障到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定期学习,建立健全述学、考学、评学制度,制定激励机制,加强对学习的检查考核,将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先评优、职级晋升、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树立正确的学习导向,激发党员的学习热情。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的实践过程中,要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采取对策,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学习者的内动力。特别是要认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用制度规定下来,保证学习的长久性和长效性。二是坚持组织保障到位。领导带头示范,党组织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在组织好本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学习的基础上,要带头示范,当好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示范者,坚持从我做起,抓住每一个机会,带头参加学习,为党员学习做出表率。成立学习调研督促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学习活动的组织和督促检查工作。三是坚特经济投入到位。打紧院内各项开支,对涉及学习方面的开支尽量给予优先保障,对于干警外出培训经费实行全额报销。注重组织干警外出培训、法庭人员外出培训及综合服务部门到上级法院、及法官学院培训。四是坚持后勤保障到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提供支持、服务和保障。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学习阵地、文化设施、活动场所等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党员的必要硬件建设,为学习提供便捷的条件。根据“数字化”的需要,加快实现办公自动化,挖掘和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在创建过程中,要善于培养、发现和总结典型,积极推介、宣传在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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