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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1-08-05 08:30:38


    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方曾将死者尸体陈尸对方家中,另一方拿刀准备拼命,经过该院法官缜密安排,妥善处置,在作了双方大量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29日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本案圆满结案,避免了激烈冲突的流血事件发生,化解了社会矛盾。

    2011年1月21日16时,被告张大伟驾驶被告田俊梅所有的微型豫JMF315号普通客车,在濮阳县国庆路西段与王振方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振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微型普通客车未参加任何保险。死者王振方上有老父亲,下有一子一女及一个智力不全的哥哥,平时家中靠其和妻子做小生意维持生计,是村里的低保户。可以说王振方一死,其家庭已支离破碎。

    该案诉至该院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了解到在起诉之前,死者王振方的家人曾经将王振方的尸体抬到被告田俊梅的家中,在公安机关及村委会的协调下,被告田俊梅支付了十几万元的赔偿款后,王振方的家属才将尸体埋葬;被告田俊梅丈夫身患尿毒症,每周一次的透析使他们家外债累累,其丈夫表示,王振方的家人胆敢再次来家中闹事,将与对方同归于尽。

    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该院高度重视,制定专门方案,在村委会干部的协助下,反复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司机张大伟一次性赔偿原告方5万元,由被告田俊梅除去已支付的18万元外再赔偿原告方20万元,共计38万元。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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