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濮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行和解登记离婚。
2009年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4月份二人分手。舒某经人介绍谈了一男友,2011年6月14日晚因琐事与男友吵架,舒某向王某提及二人吵架之事。王某提议两人领结婚证气舒某的男友。于是二人在第二天于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事后舒某很后悔,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对当事人悉心作调解工作,舒某与王某均认识到应当严肃对待婚姻,二人达成一致协议登记离婚,舒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