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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的成因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1-08-09 17:33:25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然而,近两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赡养纠纷的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反映了老年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

    一、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

    1、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和观念淡薄,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因此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因此在一些地方已为成一种“习惯认识”,据调查分析,文化水平高的家庭和社会风气好的村庄较少发生赡养纠纷。

    2、当前在农村某些地区人群中构成男多女少,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有些家庭娶妻成家不易,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有所提高,男子家庭地位相对下降,形成:“妇唱夫随”,另一方面,有些农村妇女婆媳关系不能正确处理,多年积怨较深,在老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儿媳感情用事,不能利用女性所特有的温柔体贴和所持有的特长来扶助、伺侯老人,致使老人在吃、穿、住方面得不到应有的物质扶助、生活料理和精神赡养。

    3、个别子女以分家不公,结婚赠予不均,看护孙子女有偏爱等为由和老人找别扭,不尽赡养义务。农村老人多在子女成家后主持分家另过,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的权益,给自己预留后路,把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由于受家庭实际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难免不均匀,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子女之间、妯娌之间在分割财产上或结婚赠予上相互攀比、推诿,导致老人经济上困难。如在审理张××诉其子赡养纠纷一案中,三个儿子在答辩中,均提出在分家时得到的财产较少,因此应当少尽赡养义务,导致三人拒绝尽孝。

    4、受旧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不赡养纠纷的原因,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之间互相攀比、推诿、挑剔,使尽赡养义务的不但不得到支持,反而受到孤立或打击,导致一些本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或者吃亏不落好,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再加上在现实生活中,农村老人只将儿子作为赡养义务人,认为女儿是嫁出的人,泼出的水,女婿是外人,供养老人应当由儿子负担,忽视了女儿的赡养义务,造成子女间借口拒绝承担过多赡养义务,导致子女间互相推诿发生纠纷。

    5、子女间产生矛盾时,老人从中周旋或做难,有时难免感情用事,偏向一方子女,即使主持正义,也会遭到双方子女的反对,埋怨老人处事不公,致使把矛头指向老人,以不尽赡养义务来抱负和惩罚父母,再加上个别老人封建家长作风严重,干预家庭事务过多,最终导致父母关系紧张或供给数量产生分歧,在子女所尽赡养义务不等时,有时产生推诿扯皮,老人利用社会舆论进行谴责或请求村委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事务曝光,子女认为名誉受到损害,导致矛盾升级,关系恶化。

    6、子女收入不等,盲目要求绝对平均尽赡养义务,子女与老人关系亲疏程度不等,盲目要求轮流赡养,谁养老谁得财产,有时导致收入高的尽义务少,收入少的负担重,与老人关系密切的轮养执行顺利,与老人关系僵化的轮养困难,老人财产多的争着养,老人财产少的没人养。即使老人财产多,被一子女处理后处于功利主义拒养,而其他子女以功利主义为由也拒养,最终导致赡养困难。如:在审理付××诉其长子付××,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怕父亲偏向次子,拒绝出钱赡养,表示轮养可以,就是不兑现金赡养,导致父子、兄弟矛盾激化。

    7、子女长期外出打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引发赡养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大量人员外出时,如对家中老人缺乏妥善安置,加上不向家中父母邮寄生活费用,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8、农村经济状况差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农村赡养纠纷较多的因素,赡养纠纷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家庭,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引发赡养纠纷。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一些家庭因子女教育经费支出大或有病致贫,致使无力赡养老人,引发赡养纠纷。

    二、赡养纠纷矛盾的发展的最终结局。

    1、弃老人于不顾,不给做饭穿衣,老人生病不给看,致使老人吃、穿、住、病没有着落。

    2、素质低下的子女与老人动手,将老人面部或身体或其他部位打伤,有的甚至将门牙打掉,头部出血,有的虽然能让老人吃住,但给老人脸色看或天天对老人进行辱骂。

   3、将老人赶出家门或老人无奈被迫离家出走,有的到亲友家投宿,有的沿街乞讨或白发改嫁。

    4、有的子女丧尽天良,使老人生活无着落,绝望寻死自杀或冻饿或病重而亡。

    三、解决纠纷的措施

   1、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美德,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应着重进行普及教育,多树立好的典型,带动大多数、激励多数妇女履行赡养义务。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使人人知道赡养老人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明白“女儿也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应依分得家庭财产多少为条件”等等,让人们走出赡养老人的认识误区。

    3、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重点户村级民调组织要早期预防,超前制定赡养协议,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子女有章可循,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处工作,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全老年人保障机制,尤其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方面的投入,使敬老院等场所真正发挥作用,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5、政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门对虐待、遗弃老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要予以制裁,严格执法,严惩不怠。对于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法重判,对于构成刑事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多起诉,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对于赡养案件中有打骂和其它虐待行为,人民法庭应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民事制裁。通过政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处理少数教育多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扭转社会上不赡养老人的不正之风。

    6、妥善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司法救济。在审理过程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对双方矛盾相对激化的,及时开庭。为扩大办理赡养案件的社会效果,要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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