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杨集法庭审结一起“子告父”的纠纷。因父亲领取儿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儿子将父亲推上了被告席,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父亲返还儿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4万元。
2010年3月某日晚上刘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中型客车相撞,刘某身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刘某父亲听说后立即赶往医院,并多方筹借资金对刘某进行救治,因抢救及时,终于从死亡边缘挽回了刘某的生命。刘某身体恢复后,便委托其父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父亲以刘某的名义领取了上述赔偿款。刘某康复后,认为赔偿款在治疗中并未用完,且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落下了残疾,势必影响今后的生活,便找到其父想要回剩余的款项,但刘某父亲说赔偿款已全部用于刘某的治疗,并因给刘某治疗还欠了款,根本没钱给刘某。经双方亲属及大队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刘某便将其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所得的赔偿款项,属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父亲接受刘某的委托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得的赔偿款,扣除刘某父亲在刘某治疗及处理纠纷中的花费,仍剩余4万元,应交付给刘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