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满同事交接班事宜,把同事致成重伤。被告人陈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陈某同系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20518钻井队职工,在同一班组,张某负责管理该班组。2010年12月25日晚,该井队在濮阳县文留镇任庄村施工期间,因钻井冷却箱缺水,张某批评陈健没有履行好交接班事宜,二人发生争执,张某对陈某头部等部位殴打,致使陈某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经鉴定构成重伤,九级伤残(民事赔偿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本应通过组织解决,而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