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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进店拒听劝 烟点鞭炮悔枉然

  发布时间:2011-08-25 10:14:24


    2011年8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爆炸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153.10元。

    濮阳县户部寨乡供销社程某(已处理)在户部寨集老十字街经营“宽宏商场”经营两响炮等其他烟花爆竹。2011年1月30日,程某之妻任某自商场杂物间向外搬运用编织袋装的两响炮至门口内两米处,被告人冯某酒后抽着烟进入该商场,不听劝告,不慎引燃两响炮,导致编织袋内的两响炮爆炸,将正在商场内的户部寨乡户部寨村张某炸死,经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实张某颅骨爆裂伤,脑组织外溢,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疏忽大意,引燃烟花爆竹导致爆炸,至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爆炸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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