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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曾坐牢 不思悔改重入牢

  发布时间:2011-08-26 15:53:29


2011年8月2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60899.85元。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郭某夫妇系同村邻居,2004年因宅基问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吕某致郭妻轻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27日,被告人吕某及家人因宅基问题和本村郭某夫妇再次发生矛盾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吕某夫妻受伤。经鉴定,郭某第12胸椎体压缩性骨折,郭妻右手中指中节远端骨折分别构成轻伤。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曾因宅基纠纷同吕某夫妇发生矛盾,被判处刑罚。对其宅基纠纷应依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又因庄基纠纷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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