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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十余起 最终领刑近一年

  发布时间:2011-08-29 17:16:58


    2011年8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2月初,被告人程某某分别在濮阳县公安局家属院、计生委家属院、云龙街商铺等地,盗窃电磁炉、手机、电动车、自行车、相机、电子秤等物,总价值3430元。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根据相关法律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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