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伤人 再领刑罚后悔迟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王营 发布时间:2011-08-29 17:18:29
2011年8月26日,濮阳县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因与同监室服刑的连某某发生口角,郑某某用拳头击打连某某面部,致连某某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各解解决。
濮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且家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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