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9年9月某日,被告人骆某某伙同另外八人预谋后,由三人拦乘一辆三轮车,到了约定点后,其余人上前拦车,后八人采用暴力手段劫走三轮车主的三轮车一辆、电瓶一组、手机一部及现金50元。
同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伙同另外十一人预谋后,窜至濮阳县龙碑处,拦乘一辆拉菜的摩托三轮车,然后几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从车主身上劫取现金800余元及手机一部。
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第二起犯罪过程中,骆某某未实施实行行为,所起作用较小,且积极退赃。被告人骆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