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法落千丈(一)(二)(三)》,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为了准确理解并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台前县法院采取四项措施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充分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当前,离婚案件曾大幅度上升趋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二是开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月活动。为扎扎实实地开展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基本内容,该院从月下旬至九月下旬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题学习月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讨论交流等形式开展学习,准确把握其精髓。
三是组织法官开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情况测试及论坛。为鼓励大家学习,检验学习效果,该院政治处将组织全院民事审判人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学习情况的自测及论坛。以此推动广大干警尤其是民事审判人员进一步深刻理解、准确掌握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达到准确运用之目的。
四是做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宣传工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宣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六大量点,即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生效做出明确规定,使公众了解法律修订,使司法走进公众,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帮助,预防减少离婚诉讼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取得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