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2007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1年4月22日9时许,伙同他人窜至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与育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将被害人停放此处的轿车车门撬开,将车内的一挎包盗走,正欲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包内有现金2927元,经鉴定该挎包价值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