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故殴打他人 赔偿损失又判刑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刘伟 发布时间:2011-08-31 09:18:32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翟某某曾经因违法犯罪行为,两次被判刑,两次被劳动教养,2011年3月25日15时许,酒后又窜至濮阳县某邮政储蓄营业厅内,对谷某某无故殴打,致谷面部皮肤挫裂伤及左眼挫伤。经鉴定谷面部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随意殴打其他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谷某某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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