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濮阳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899.85元。
被告人吕某系濮阳县五星乡某村人,其家因宅基地问题与邻居安某、吕某夫妇素有积怨。2003年9月两家就曾因宅基地发生厮打,被告人吕某致安某轻伤,2004年7月吕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吕某及家人因宅基问题与受害人安某、吕某夫妇再次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致受害人安某右手中指远端骨折、错位、畸形愈合。被害人吕某第12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伤。二受害人花去医疗费16927.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曾因宅基纠纷与安某发生矛盾并造成伤害,被判处刑罚,对宅基问题应依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却又因客基纠纷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厮打中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