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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墙皮砸瞎租户 房主赔偿租户全部损失

  发布时间:2011-09-05 09:24:35


    2011年3月20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宗某诉郭某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宗某系龙翔学校的工作人员。2008年10月31日,龙翔学校与濮阳市京开路魏云楼宾馆业主即被告郭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1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濮阳市京开大道终端路东二号路口对面(魏云楼大酒店)临街门面楼四楼整层承租给龙翔学校;因房屋自然老化损坏、漏雨需要修理有被告负责。合同成立后,龙翔学校在租赁的房屋内开展教学工作。2009年6月23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原告在419房间办公,该房间顶部墙皮脱落,砸伤原告。后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阳卫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视力右眼无光感,左眼0.15,构成七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作为魏云楼宾馆的业主,龙翔学校租赁的应系负有管理义务被告的房屋,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维修房屋,因此被告系建筑物的管理人。原告在该房屋内被房屋顶皮脱落物砸伤确属事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38306.26元。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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