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09年8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杨某等四人预谋后窜至中原油田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定向井技术服务中心库房,撬开防盗窗后从该库房内盗走海蓝牌48-R定向探管6套、48-R电池筒6套,48-R伽马探管4套、48-R脉冲发生器6套。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等人将所盗赃物以6000元的价格变卖。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53500元。案发后,部分被拆解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