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于2010年9月21日晚9时许,将崔某放置于濮阳市乙烯厂区内MTO现场的0.8吨废旧钢筋盗走,后卖至濮阳市胜利路与化工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废品收购站。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赃物价值18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崔某。被告人胡某另赔偿失主崔某4000元。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