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六旬老人强奸五岁孩童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上午,濮阳市高新区某乡某村5岁女孩童童(化名)与伙伴在被告人马某(61岁)家玩耍时,马某以吃东西为由将童童骗至其儿媳妇房中,然后强行脱下童童的裤子,把童童抱到床上强行奸淫,并事后威胁童童不能告诉父母。大约2小时后,童童在家小便时疼痛难忍,经其母亲姜某询问才得知童童被马某强奸一事。遂姜某向公安局报案。后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医院医生检查,受害人童童阴道口下端有一竖形的撕裂伤,伤口长度为0.7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犯有强奸罪。被告人马春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二个月。马某不服,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马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