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7日,华龙区法院审监庭成功对一起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进行了调解,当事人撤诉,达到案结事了。
2000年,李某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了张某承建的濮阳市某单位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李某于2000年11月如期完工后,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款项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拒付。2006年6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下欠工程款298586.43元。案件受理后,被告张某对李某的起诉置之不理,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李某工程款24万余元。执行中,张某提出异议,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遂决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支取款手续不规范,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对承包工程内容约定不清,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其承包工程的发包人。此时,原告声称所欠工程款系农民工工资,一再以上访相威胁。被告又拒不到庭说明案件真实情况。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有可能形成双方当事人长期缠诉、缠访的局面。这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系同村街坊,且是远房亲戚,之前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由此形成积怨。承办法官当即决定,首先从人情世故上化解他们的积怨,又让原告主动与被告取得联系,表示希望双方协商处理,据实结算其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缓解,被告由拒不露面转变为积极配合调解,承办法官抓住有利时机,根据双方证据和查清的事实,向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原告申请撤诉,案结事了。至此一场争执了近9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