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一般来说,在一个通过快递寄送完成的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作为卖方的寄件人、作为买方的收件人,和快递企业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当买方收到货物与网上所购买的货物不符时,明确到底是买卖合同出现了问题,还是邮寄服务合同出现了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案件索引]
一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月15日)
[案情]
原告:孙丽梅,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人民路计生委家属院。身份证号码:23083********.
委托代理人闫殿杰,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址同上。
被告濮阳市锐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永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颖,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部(英华OK981智能双模双待商务手机及配件)价格为705元,2010年9月13日通过被告发到濮阳。但经当面验货后,货物与原告所要求的不符,原告当即拒签了该邮件,并把货物退回发货地。同时在淘宝网上也正常与卖家沟通并申请退款,卖家否认了货物的差别,同意退货退款。可是被告却在该邮件的运单状态上操作为已经签收,7天后淘宝客服要求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2010年9月25日以前)提供该邮件的拒签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以种种理由不给原告开具拒签的证明。2010年10月2日,淘宝客服看到原告还是已经签收的状态并且没能上传任何拒绝签收的证明,强行把钱打给卖家,直到2010年10月3日被告才开具一很张与拒签无任何关系的证明。原告认为被告有意捏造事实导致原告货款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5元、交通费125元、打印费110元。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2010年9月13日,被告按照正规程序,把原告从网上购买的物品送到原告手里,当时原告签字后,才允许原告当面验货,原告发现内件不符,当即要求退回发货地,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在2010年9月13日晚上就把该份货物退回了原发货地,有退货单据凭证(号:588027593276)。至此,被告已经尽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因原告与卖家没有协商好,货物退回后,对方拒收,又返回了被告处。原告称多次找被告并要求开具拒签证明不是事实,被告于9月24日电话通知原告开证明,当时就告知原告货物已被打开不能出具拒签证明,只能出具内件现货证明,并且被告已于2010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现原告将与卖家的纠纷转移到被告身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被告要求原告尽快将快递包裹取走,并支付退货运费20元。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丽梅于2010年9月10日在淘宝网上订购了一部英华OK981智能双模双待商务手机,价格为705元。2010年9月13日,卖方通过被告濮阳市锐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将货物邮递到濮阳后,被告方工作人员将该邮件送到原告处,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签在邮件单据上签字后打开包装,原告丈夫闫殿杰代原告在哟见单据上签字后打开包装,发现所邮寄的货物与原告订购的货物不一致,就拒绝收获,让被告案原址退回,并将邮件单据上的签名划掉。被告工作人员则告知原告,只要签字就不能退了,就代表收到货了。并称退货需倒付邮费20元,即需要原告支付邮费20元,原告称此与原告无关。后被告工作人员将该邮件拿走并按原址退回,后遭卖方拒收,现该邮件在被告处。
另查明,原告发现卖方邮寄的货物与其订购的货物不一致后,随与淘宝网协商要求退货、退款,淘宝网要求原告开具拒签证明。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原告拒签的证明,被告则以原告已签收为由不能出具,其只能出具邮件内现货情况证明。2010年9月25日,被告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货号为368688881126的包裹,业务员派送时,签收后收件人要求当着业务员的面验货。内装物品是:型号为(SIEMENS L55)手机一部,线充一条。特此证明”。庭审中,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其将该证明及时交给了原告。由于被告不能及时向原告出具原告拒签收货物的证明,淘宝网客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原告支付的货款705元打到卖方的账号上。由此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
本院认为,按照接收邮件的惯例,客户要先在邮件上签名然后才打开邮件。原告在接到被告送来的邮件后虽然先签名,但在发现邮件中的货物与其订购的货物不一致时,遂拒绝收货,让被告按原址退回,并将邮件单据上的签名划掉,而被告方也将该邮件拿走按原址退回。至此,原告拒绝签收邮件行为明显,被告以原告已签字并打开邮件为由认定原告已接受邮件,从而拒绝为原告出具原告拒签证明,后虽出具了现货情况证明但也未及时交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及时退货或换货,造成货款损失705元,被告具有明显过错,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25元、打印费11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锐沣申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丽梅货款损失7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评析]
随着电脑的逐渐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应运而生。网上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日益受到广大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时尚。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与实惠,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送货延迟、交款后收不到所购商品、虚假宣传、收到的商品实物与网上图片不一致、网站以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的商品的三包责任、赠品缺失等等已成投诉热点。本案就是一个关于网上购物后邮寄服务合同的纠纷问题。
一般来说,在一个通过快递寄送完成的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买方与卖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卖方与买方之间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达成的是买卖合同;二是作为卖方的寄件人,作为买方的收件人,和快递企业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是以快递运单(也就是邮寄服务合同)为纽带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卖方负有按约定提供货物的义务,而买方则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货物与双方约定不符,则应当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寄件人应按约定支付运费,而快递服务企业则仅有将经寄件人签字确认的快件完好、及时的送达给收件人的义务;对于寄递过程中因快递企业原因造成的内件损坏,当然应当由快递企业承担责任,这一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等基本规范所明确的。由此可见,是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内件不符合寄件人、收件人双方的约定,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在本案中,原告在收到快递后即打开邮件检查货物,发现货物与自己在网上购买的货物不符。此时,案件仅仅停留在卖方与买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层面,快递公司没有过错,无需对货物不符的事实负责。但是,原告当即划掉自己的签名,且要求拒签,快递公司也按照原地址将快件寄回,此时已经明显的完成了拒签行为。后原告要求快递公司出具拒签证明,被告快递公司以原告已签字并打开邮件为由认定原告已接收邮件,从而拒绝为原告出具拒签证明。由于此案件是基于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后虽出具了现货情况证明但并未及时交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及时退货或换货,造成了原告的货款损失。综上所述,被告应为自己的明显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