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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克隆 银行责任有多少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9-05 10:56:22


[要点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节奏加快,银行服务也愈加便民高效,银行卡使用非常普遍,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ATM自动取款机作为银行服务机构的延伸,储户使用银行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银行卡被复制,存款被盗取,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件索引]

一审: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5月24日)

[案情]

原告:王新海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

王新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支行办理了理财金帐户银行卡,至2010年12月30日,王某帐户余额为132919.92元。2011年1月3日晚至1月4日零点,王某陆续接到被告客服中心95588发来的16条支取款信息,通知原告的卡在ATM机上分16次被取款,共计132827元,但此时卡在王某手中。接到信息后王某立即拨打了客服电话,并要求控制转出的款项,但客服以无权控制为由不予理睬。从王某接到信息的1月3日晚23时45分至1月4日的零点零七分之间,王某卡内的钱被分成16笔盗走。王某和家人持银行卡到该银行的ATM查询时,银行卡被无辜吞了进去,到第二天才取出。当晚王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第二天,原、被告又一同到犯罪嫌疑人取款地的郑州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犯罪嫌疑人取款的ATM机所在地的郑州银行调取了监控录像,录像上显示当时取款的犯罪嫌疑人戴着黑色帽子、黑色墨镜、白色口罩,身高一米七左右,在自动取款机上用卡取款,目前该案尚未侦破。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存款损失132827元,被告拒赔,双方形成纠纷。

[审判]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理财金帐户银行卡,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储户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代理,并保证原告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为储户保密,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银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工行开发区支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应有比储户负有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才能促使其改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减少交易风险,在追求交易便捷、高效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安全。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冒领存款时所使用的不是原告持有的真实的储蓄卡,显然是伪造的银行卡,不是真实的权种凭证,而伪卡通过了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认证,说明其计算机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没有及时发现该缺陷,没有负担起鉴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综上,由于银行对其ATM机的管理和维护存在疏漏,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给储户造成财产损失,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以损失的80%元为宜,即106261.6。同时,原告由于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未能妥善保管密码,亦是造成其存款被人冒领的原因之一,原告同样具有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以损失的20%这宜。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支行支付给原告王新海106261.6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新海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储蓄合同的概念及性质。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在本案中,原告王新海将钱存至被告处,被告向其发放理财金帐户银行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储蓄合同依法成立。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储蓄合同,因此储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及日常生活经验确定。

2、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及日常交易习惯,银行在储蓄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给付义务。除去给付义务外,银行还负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产生的一项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负有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并在其营业场所负有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附随义务。银行设立ATM机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储户,因此ATM机属于银行的营业网点,银行对其设立的ATM有监管责任。随着银行卡犯罪的逐渐增多,犯罪形式多样化,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有义务不断完善、提升技术服务,及时更新技术软件来防范新型银行卡犯罪。银行对因其系统未能识别“伪卡”而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ATM机无法识别“克隆卡”,是被告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的结果,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3、储户的附随义务。储户使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或持卡消费是储户享有的权利,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储户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以及谨慎保管自己密码、防止密码外泄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在使用银行卡消费、取款时,由于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启示]

目前,储户因银行卡被复制、盗领、轻信ATM取款机附近的广告等行为而导致存款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关于ATM取款机的监管力度较弱,法院在关于银行卡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对于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银行以及储户可以做些什么呢?结合本案实际,笔者建议如下:

1、银行。在储蓄合同中,银行相对于储户来说处于优势地位。储户将存款存至银行,银行对其监管,银行为储户存取款方便提供人工及技术服务,且银行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在履行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同时银行必须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银行应该探究“克隆卡”出现的原因,升级ATM对假银行卡及“克隆卡”的识别功能,加强对ATM及其他服务器的监管。同时,银行还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防范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ATM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尤其是加大对傍晚、夜间等案件高发时段的巡查和监控。

2、储户。储户在使用存折或者银行卡时,必须加强防范意识。首先,不要轻信ATM取款机附近张贴的广告,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其次,在使用银行卡消费或者取款时,要注意对密码的保护,防止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密码被盗取。最后,在ATM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前,要查看取款机周围有无可疑人员或者墙上有无安装读卡器、MP4之类的非法装置。

总之,保护储户存款安全,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银行要不断完善对自动存、取款系统监管体系,全天候对可疑交易进行检测,给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款环境,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严防犯罪分子做手脚,切实保障储户的利益。储户在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的同时,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保管自己的存取款凭证,谨防密码丢失。另外,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当前关于银行卡犯罪的立法空白。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共同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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