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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立案调解新机制 诉前调解成效凸显

  发布时间:2009-07-03 16:36:28


    为实现社会纠纷解决的公正、和谐、效率的价值目标,保障人民群众便捷、经济地解决各类纠纷,确保“调解年”活动扎实的效开展。华龙区法人民院创新立案调解机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对部分民商事纠纷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进行调解,有效化解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迅速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前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华龙区法院立案庭健全了诉前调解组织,加强对诉前调解的指导和管理。立案庭设立专门诉前调解组,由一名富有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和两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审查、筛选、对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引导、组织当事人调解、对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华龙区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坚持以效率、快捷为主要原则,注重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法院建立立案引导机制,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先择权。法院一方面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功能,在当事人递交诉状时,立案人员根据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向当事人介绍诉前调解机制的特点、程序、优势及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加强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的调解引导功能,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由送达组的工作人员向被告介绍诉前调解的有关规定,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建立立案分流机制,甄别纠纷类型确定解决纠纷机制。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下列类型的纠纷纳入诉前调解的范围:一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这类纠纷本身就存在良好的调解基础;二是伦理性或人身关系较强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等纠纷,诉前调解的平和性、非对抗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时恢复;三是诉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利用义务人的财产已被保全的有利时机,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使其晓知利害,促使双方和解,债权债务及时清结。同时法院诉前调解还加强对现阶段法院不宜受理的某些新类型纠纷的调解引导,对非诉非对抗方式化解矛盾。

    自2009年2月底开展“调解年”浩活动至4月初,一个多月的时间,诉前共调解处理30余件案件,纠纷性质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抚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等。诉前调解多措并举,有效化解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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