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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引发纠纷法律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09-07 08:51:19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一起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因争议房屋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释明其合同无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国企单位职工,陈某买断但享有购房资格,王某不具有购房资格。王某便与陈某协商并订立协议一份,内容为:王某以陈某名义购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王某给陈某“资质补偿款”2000元,任何一方反悔支付对方违约金15万元。2007年3月,房产证办到被告陈某名下。后王某要求陈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陈某以自身以后难以再享受单位福利、王某对自己补偿太低为由予以拒绝,形成纠纷。

    法院审查后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标准、对象和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双方恶意串通骗取购房,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双方借名购房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无效合同,不发生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向原告王某释明后,王某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此案告诫人们,借名购房风险多多,如当事人行为违法,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责任编辑:宋刚强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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