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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法院创新“四举措”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

  发布时间:2009-07-03 16:40:2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同民事案件的调解一样,具有定纷止争、保稳定,促和谐的社会功能。大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有助于个案矛盾的化解,促进罪犯改造,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华龙区法院非常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随着调解年深入开展,加大了调解力度,灵活采取多项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将各项调解措施推向纵深。

    一、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本着换位思考、取信于民的指导思想,提前阅卷,深入了解案情,凡发现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未提起的,及时通知受害人,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受害人或其家属已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要先行按照赔偿标准估算能支持的赔偿数额,做到调解时心中有数。调解时通常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做被害人或其家属工作时要耐心倾听,对其遭遇表示理解和同情,对要求过高的,明确告知赔偿数额一般应以法律规定为限,如果能达成协议,则既有利于赔偿的实际到位,也可以尽快了结和忘却不幸的往事,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要告知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义务。通过法律释明工作,使双方明白相关法律规定,并权衡出调解对他们的利弊。

    二、发挥调解功能,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开庭审理和宣判之前的全过程。开庭前通过接触被告人家属,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产状况,掌握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庭审后结合被告人的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对那些态度强硬,拒绝赔偿的被告人及其家属调解时要讲究工作方法,讲明被告人应负的责任,是否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引导被告人及其家属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促成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三、适用诉讼保全措施。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该规定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提供了一定依据。有些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侥幸认为,被告人刑满后已时过境迁,且不会“又打又罚”,法院不会执行,因此,对于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而以心存侥幸的被告人,在查明其有财产的情况下,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不论受害人是否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都将以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以此打破被告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促进调解工作。

    四、将赔偿是否到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精神,对一些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性质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只要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且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刑事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综上,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与单纯的民事案件调解的区别之处,集结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灵活采取庭前庭后各种调解新举措,确保当庭调解率达100%,调解效果达最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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