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南乐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客运合同纠纷,被告郭某自愿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000元,原告史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3月16日,常年在外打工的史某在乘客车回老家的路上,其乘坐的豫J00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途中,与其前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史某及其他乘坐人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现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客车司机孙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史某受伤后,被送入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肝破裂、左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左侧肩胛骨骨折、左大腿外伤、头面部及腹部外伤、多处皮擦伤。原告史某支付医疗费13434.98元。因无钱支付医疗费,原告被医院告知停药出院。后原告家属多次向被告郭某索要赔偿,均以未能找到郭某,无法调解此案。无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000元。
针对此案紧急情况,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郭某送达应诉手续,答辩期间内郭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庭审中,郭某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边是因无钱治疗而几次被医院通知停药而被迫提前出院的史某,一边是自事发就始终未露面至庭审仍未到庭的郭某,为了不再让农民工兄弟流血又流泪,根据“调解年”活动精神,南乐法院法官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努力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服务宗旨,通过多种渠道找到郭某,并对其进行明法析理,法官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一个多月的调解,被告郭某终于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原、被告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