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濮阳县法院对一起过失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等因受害人张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4153.1元。
被告人冯某系濮阳县户部寨乡某村人,平时在户部寨乡户部寨集经商。同在该集经商的程某开一百货商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2011年1月30日15时许,商场经营者程某之妻任某自商场杂物间向外搬运用编织袋装的两响炮至门口内两米处,被告人冯某酒后抽着烟进入该商场,不听劝告,不慎引燃两响炮,导致编织袋内的两响炮爆炸,使正在商场内的户部寨乡某村的受害人张某颅骨爆裂,脑组织外溢,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丧失而死亡。受害人张某近新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疏忽大意引燃烟花爆竹导致爆炸,至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爆炸罪的特征,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过失爆炸罪成立。被告人冯某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